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渔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渔业船舶设定抵押权时,应当提供2/3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 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