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