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国籍登记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国籍登记 第十八条 从事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经批准从事远洋渔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向省级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并将原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交由省级登记机关暂存。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