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籍登记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免予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同时核发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载明船舶主要技术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