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