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七条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制造的渔业船舶; 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进口的渔业船舶。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