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四章 临时检验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临时检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 (一) 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二) 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三) 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第十九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