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