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