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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渔业船员培训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应当具备开展相应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条件。 第二十六条 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分为以下三级,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将学员名册、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报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渔业船员培训档案。学员参加培训课时达到规定培训课时80%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方可出具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建立渔业船员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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