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