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