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