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