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