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八条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