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
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
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