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五条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