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二章 违反渔港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违反渔港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三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 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