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二章 违反渔港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违反渔港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四条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