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二章 违反渔港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违反渔港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