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

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