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
依法应当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决定而未作出;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
参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
依法应当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决定而未作出;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
参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