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建闸、筑坝、航道建设、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未按照要求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建闸、筑坝、航道建设、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未按照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落实渔业资源保护设施以及其他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的,由渔业执法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
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渔业执法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警机构可以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