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