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