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