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