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