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二条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