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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在法律有新的规定时,可以仍然按照合同的规定执… 第四十一条 本法施行之日前成立的合同,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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