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七条 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