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合同的转让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已批准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