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