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