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