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