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