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