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