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