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