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一节 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第六条 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七条 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第八条 船员职务根据服务部门分为: 第九条 船员职能根据分工分为: 第十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 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五条 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 第十六条 未满足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七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第十八条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 第十九条 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三节 特殊类型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适用于相应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驾驶员、船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三条 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 第四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