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六章 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 第五十七条 已通过近岸航区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在5年内完成不少于3个月相应职务的船上实习。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