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 第五十六条 已通过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在5年内完成下列船上培训或船上见习: 第五十七条 已通过近岸航区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在5年内完成不少于3个月相应职务的船上实习。 第五十八条 组织安排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的公司应按主管机关的要求制定船上培训或见习计划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