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申请各类别、等级职务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本规则附件执行。附件规定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要求需要调整时,由主管机关以文件的形式调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