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五章 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提前3个月公布考试、评估计划。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