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四章 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 第一节 客船和滚装客船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 第一节 客船和滚装客船 第三十七条 在客船、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相应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或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适任证书。 在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其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