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