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的公务船舶应有明显标志。公务人员或指派的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穿着公务制服,携带证件。 被检查者应为上述公务船舶、公务人员和指派人员提供方便,并如实提供材料,陈述情况。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